年夫妻感情破裂后债务分配原则?

法律知识 2024-03-20 61次阅读

夫妻感情破裂后债务分配原则?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者虽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经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感情破裂,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具体分担比例,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性质和数额等因素确定。

而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未获对方同意或追认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的一方单独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离婚时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界定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首先需要明确债务的发生时间,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次,判断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例如购房、装修、子女教育、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等。再者,即使债务是以一方名义产生,但如果能证明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或事后得到了对方的认可,也可视为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同时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在认定债务性质时,不仅要看借债主体,更要看借款的实际用途和受益情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界定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法律规定及具体案情,审查债务形成的时间、原因、目的、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的意思表示等因素。

夫妻间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房贷由谁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因购买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房产而产生的房贷,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该债务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具体到房贷的承担问题,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相应的房贷也应为共同债务。离婚时,若双方协议分割财产且约定房贷归属,则按照协议处理;若无明确协议或者协议无效、不完整,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间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原共同房产的房贷原则上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或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来确定具体的偿还责任。

在夫妻感情破裂后进行债务分配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财产与债务问题。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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