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养弃婴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收养弃婴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收养弃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些儿童由于失去了父母的照顾和保护,需要寻找合适的家庭来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
2、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通常涉及生父母因伤、病、残、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条件不允许等因素,无法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3、同时,收养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收养关系的确立应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孩子的流程是什么?
收养孩子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收养人需要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但委托书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公证。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收养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证明等。此外,还需要提供单位或村委会开具的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和无严重疾病证明等。这些材料用于证明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审查过程中,收养登记机关可能会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询问,并制作相应的记录。
4、登记并颁发证书:经过审查,如果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登记机关会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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