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刑法第137条修订前后条款有何变化?

法律知识 2024-03-27 34次阅读

刑法第137条修订前后条款有何变化?

修订前的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修订后的刑法第137条(现行刑法第134条之一)将犯罪主体扩大至“建设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增加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法定刑也相应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可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外,还明确指出,明知存在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历史上对刑法137条有哪些重大修订?

在历次刑法修订中,对特定法条的修订通常基于社会实践的变化、犯罪形态的发展以及法治理念的进步等因素。例如,可能涉及到罪名的增设、删减、调整,刑罚的加重或减轻,构成要件的修改等。刑法第137条如果在历次修订中有重大变化,应当会在相应的刑法修正案中详细规定。

引用法条:

由于刑法自1979年首次颁布以来,已经历了1997年全面修订和十次修正案(1999年-2020年),每一次修订都有正式的法律文件作为依据,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决定及其相关公告。具体到第137条的修订历史,需要查阅这些具体的法律文件才能得出精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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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7条的修订显著加大了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处罚力度,强化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有效预防和减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条款,帮助客户防范风险,同时也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贡献专业力量。